蘭馨

關於蘭馨About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際蘭馨交流協會中華民國總會」,英文名稱為 Soroptimist International of Taiwan Region(台灣專區)。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為婦女與女孩皆應有資源及機會實現他們的潛力及夢想。

第三條

本會的組織區域應依中華民國政府及美洲聯盟規定而設立。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得報經主管機關及美洲 聯盟總部於專區境內核准設分會。本會及分會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及美洲聯盟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應受各該專業主管之指導、監督。

第六條

本會主要任務如下:
一、積極結合職業婦女維護職業倫理道德參與社會慈善, 公益活動,提高生活品質。
二、維護、提昇職業婦女之專業地位及經濟自主權,以提昇婦女與女孩之生活。
三、啟發職業婦女之友愛與互助並闡揚服務、奉獻之精神。
四、培育愛國情操、關心社會、國家及國際問題,促進世界友好關係。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在公私立機構從事管理,或有專業能力者。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本會分級組織之會員申請資格亦同,均視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如有不遵守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有違反法令章程之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代表之產生:
一、歷任總監為當然代表。
二、分會每10人代表1 票,四捨五入計算。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以應到全體基本會員總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舉行,但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舉行前,仍未於理事會決定之期限內繳納各項應付費用者,不得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每人有一表決權,但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行使。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總監、候任總監、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總監及候任總監候選人之資格及產生:
一、總監及候任總監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項資格:
1.具有連續五年以上之會齡。
2.已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義務。
3.上年度及選舉當年度之出席率,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4.曾經參加SIA國際年會一次以上且參選年度前累積全程出席台灣專區年會及幹部訓練研討會各   達三次。
5.曾任分會長及本會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職務一年以上者。
6.登記 20 日內得由總會分區辦理參選人發表參選演說。

7.桂冠基金捐款累計達美金伍仟元、教育基金捐款累計達新台幣壹拾萬元、建館基金捐款累計達新台幣壹拾萬元。

二、候任總監之產生:
1.分北、中、南三區輪流登記候任總監候選人。報名截 止日到期仍無人登記,則採開放登記。
2.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單記法選出,以獲得出席會員過半數票者當選,如得票有未達過半數時應重選之。
如競選人超過三人時,第二次投票,以前兩名高票者重選至選出為止。

三、本會理事、監事應具有下列各項資格:
1.曾任分會會長。
2.已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義務。
3.選舉當年度之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四、理事、監事候選人之資格及產生:
理事:理事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出,以前三十五名高票者當選之;次多票之十一名定為候補理事。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名,由理事互選之。
監事:監事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由高票之前十一名產生之。次多票者三人為候補監事。

五、總監及理事、監事之任期:
1.總監、候任總監之任期各為一年,皆不得連任,候任總監為1位。任期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2.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3.總監、候任總監及理事、監事之任期,於美洲聯盟(SIA)正式同意台灣專區擴編為兩個專區之後,改為二年。

六、台灣專區選任美洲聯盟總會(SIA)理事會理事候選人資格:
1.曾任總監,對會務推動有重大貢獻者。
2.曾參加本會對外所舉辦各項有意義之活動。
3.曾參加全國年會及國際會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候任總監)、總監。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候任總監)及總監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 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總監。
總監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 會、理事會主席。
總監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常務理事(候任總監)代理之,未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總監、常務理事(候任總監)、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監事長。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監事長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另設監事長一人,分別由監事互選之。
監事會由監事長主持,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 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副秘書長五人,副財務長一人,由總監任命曾任分會長者擔任,承總監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唯任命之秘書長及財務長不得與總監隸屬同一分會。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總監提名經理事會無記名投票過半數之同意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常務委員會:
1、常務委員或主委應具有合格的普通會員資格。
2、提名委員會:負責推舉候選人參與選任職位選舉。
3、法律和決議案委員會:由總監委任委員會主任委員,再由委員會主任委員委任三名來自不同分會之會員組成之,任期兩年,委員會應審查本會章程修訂之議案,交由理事會通過後,送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4、活動計劃委員會:由總監委任委員會主任委員,再由委員會主任委員委任最少三名會員組成之,任期兩年。主要與美洲聯盟合作促進並管理蘭馨會各項活動。
5、會員擴展委員會:由總監委任委員會主任委員,再由委員會主任委員委任最多五名會員組成之,任期兩年。目的在與美洲聯盟密切合作協助分會擴展及輔導成立新分會。
6、基金籌募委員會:由總監委任委員會主任委員,再由委員會主任委員委任一至三名會員組成之,任期兩年。目的在支援美洲聯盟基金籌募計劃於專區中之推動。
7、社會知名度委員會:由總監委任委員會主任委員,再由委員會主任委員委任一至三名會員組成之,任期兩年。目的在與美洲聯盟密切合作以協助分會活動,提高蘭馨會之知名度。
特殊委員會:總監經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核准得委任特別委員會,特任委員及其他業組小組進行特別業務或計劃。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二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 由總監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 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廿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六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理事會應於一個月前,將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召集事由,公告並通知全體會員。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應由本會會員就合於資格之會員中提名,經被提名同意後,由秘書處於會員大會二十五日前彙送提名委員會審查。提名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1. 前任總監。2.現任總監及總會常務理事。 3.候任總監。 4.監事長。提名委員會應於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前二十五日組成之,候選人不得擔任委員。必要時並得通知候選人列席審查會議。
提名委員會應於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將審查結果通知各候選人。並於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當日將審查通過之候選人姓名、年齡、籍貫及本會經歷公告於大會會場。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七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每位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廿七之一條

每位會員應按美洲聯盟規定,於每年七月一日由分會統籌收繳美洲聯盟年費予台灣專區,再行轉交美洲聯盟。

第廿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七月一日貣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廿九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提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未 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並報美洲聯盟核備,變更時亦同。